湘價服〔2013〕131號湖南省物價局關于取消(取締)、降標和市場化一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湖南省物價局
湘價服〔2013〕131號
NPR-2013-38018
湖南省物價局關于
取消(取締)、降標和市場化一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州)、縣物價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發展環境優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對經營服務性收費正在進行全面清理。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締)、降標和市場化一批經營服務性收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原則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部門自行發文設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一律予以取締;國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一律予以取消;國家、省已取消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相應的前置服務收費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且具有競爭條件的中介服務、技術服務收費(暫不含事業單位有償服務收費,待機構改革后再定)實行市場化,由服務單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3、有合法依據的司法裁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隨著服務規模擴大、服務成本降低,相應降低其收費標準。
4、對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公共服務,逐步推行政府購買服務,不再向服務對象收費。
5、對政府部門定點消費或購買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重點規范。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形成交易價格的,組織招投標的部門應將投標價格報同級價格部門確認是否存在價格壟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牟取暴利、惡性競爭等隱患;未通過集中招標采購形成交易價格的,其價費應報價格部門按照低于市場同類價費水平的原則核定。
二、具體取消(取締)、降標和市場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
(一)取消(取締)10項收費
1、取締建設勘察設計環節的見證服務費
2、取消非住房抵押手續費
3、取消無線電設備檢測服務費
4、取消抗震設防要求確認服務費
5、取消房地產口頭咨詢服務費
6、取消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費
7、取消律師出庭服裝發放服務費
8、取消農機技術有償服務費中的三項具體收費
①農機功率油耗及調試技術檢測費
執收單位為基層農機服務站,收費對象為農機手。
②農機檢測員培訓費
執收單位為省市農機服務培訓單位,收費對象為基層農機檢測員。
③農機維修員培訓費
執收單位為省市農機服務培訓單位,收費對象為基層農機維修員。
9、取消農經系統有償服務費中的兩項具體收費
①土地承包合同書收費
②承包合同仲裁收費
執收單位為基層農經系統服務單位,收費對象為農民。
10、取消居民身份證異地辦證服務費
執收單位為省公安廳公民信息局戶政服務中心聯合省政府駐外辦事處,收費對象為赴外地打工需在就業地補辦身份證者;取消該費后,該項服務繼續開展,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據實核撥。
(二)降標13項收費
1、降低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
(1)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由不設收費上限,改為設定收費上限為每宗交易服務費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地(礦)產交易服務費在現行(湘價服〔2012〕87號)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10%。
(3)產權交易收費按《湖南省物價局關于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產權交易服務費的通知》(湘價函[2011]73號)的收費標準下調約10%。
2、涉稅鑒證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09〕43號)收費標準下調20%。
3、特種設備資質評審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函〔2009〕143號)收費標準下調10%。
4、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房字〔2000〕第95號)收費標準下調10%。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02〕80號)收費標準下調20%。
6、畜牧業生產建設項目環評咨詢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08〕20號)收費標準下調10%。
7、環境監測專業技術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01〕18號)收費標準下調10%。
8、工程勘察設計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02〕41號)收費標準下調10%。
9、水利、水電、電力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06〕113號)收費標準下調20%。
10、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09〕81號)收費標準下調20%。
11、商務展覽攤位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服〔2002〕89號)收費標準下調20%。
12、公證服務費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按現行(湘價服〔2010〕51號)收費標準,受益額20萬元及以下的,由2%下降為1.2%,20—50萬元的部分,由2%下降為1%,50—500萬元的部分,由2%下降為0.8%,500—1000萬元的部分,由1.5%下降為0.5%,1000—5000萬元的部分,由1%下降為0.1%, 5000萬元以上部分,由0.5%下降為0.1%;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費。
13、省公安廳戶政服務中心個人證件遺失聲明服務費
按現行(湘價函〔2011〕91號)收費標準下調20%.
(三)將8項收費市場化,由服務單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1、資產評估事務所收費中的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
2、會計師事務所收費中的會計服務、會計咨詢服務收費
3、稅務師事務所除涉稅鑒證業務之外的涉稅服務收費
4、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代理服務費
5、招標代理服務費
6、ABC3000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日常維護費
7、房地產經紀服務費、房地產書面咨詢服務費
8、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費
三、取消(取締)、降標和市場化一批經營服務性收費是轉變政府職能,促進市場服務體系健康發展、優化全省經濟發展環境的需要。各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收費。各相關部門和各級價格部門要把此次公布取消(取締)、降標和市場化一批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發展環境優化年”收費專項檢查內容,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此項收費政策落實到位。
四、各相關部門要督促所屬執收單位及時到原核發《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的價格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的注銷或變更手續,并在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最新的服務收費政策。